供稿部门:党政办 作者:杨子颖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 09:46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组成,下设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将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政策文件为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符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7.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原则上最近一次综合测评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生优先考虑。
5.同等条件下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组织本专业同学进行班级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填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学院的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减少下一学年评选名额直至取消资格。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校财务处将市财政局划拨的相关经费转至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由平台统一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转学院或转专业的学生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变更。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