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组织部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09:13 阅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新精神、新要求,促进学校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指示精神并研究落实方案和举措,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党务干部配备、任免和考核;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管党治党和纪检监察工作,听取学校纪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通过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建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研究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的审核把关。
(五)研究决定学校统一战线、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宗教工作和维稳工作的重要问题。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对学校章程变更、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把关以及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重要项目的政治审核。
(七)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需要党委研究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大学文化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需要党委研究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研究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十)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党群部门和各学院党组织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题由党政办公室在会前收集,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八条 凡要提请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请示及重要事项,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其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先行与相关单位协商)。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二)行政事务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应事先与校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学术委员会等意见,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工会)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收集后送达有关参会人
员。议题由党委委员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汇总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意见或方案,提请会议表决(口头、举手、投票)。党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党员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严守机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规则有冲突的,按本规则执行。